事项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实施主体市商务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一)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
申报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八)公司章程和各项规范的规章制度。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商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商务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市商务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报商务部、省商务厅
备案;
(四)市商务管理部门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
书。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来源:物资市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