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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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13 来源:

事项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实施主体市商务管理部门

办理条件

(一)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

申报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相关证明材料;

(八)公司章程和各项规范的规章制度。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商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商务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市商务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报商务部、省商务厅

备案;

(四)市商务管理部门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

书。

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来源:物资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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