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服务中心
服 务 指 南
哈 尔 滨 市 商 务 局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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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1号)
3.《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15】816号)
三、办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专网网址:fec.mofcom.gov.cn),填写、打印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3.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5.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条件,由国家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6.提供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7.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1名法律专业、1名会计专业)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8.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9.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
10.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的证明(应由企业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手写),一式2份。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定期检验
年检
八、办理流程
窗口受件——转对俄贸易合作处初审——复审——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窗口送达
注:1、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备用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咨询电话
总机:87153333-1288 。
十、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窗口位置:二层B区商务局窗口
十一、网上服务
1.请登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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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服务功能
可为您提供“网上申报”、“办件查询”、
“网上预约”、“网上咨询”、“网上投诉”、
“申请表格下载”等便捷方式,欢迎使用。
4.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现场踏查)-原件复核
-审批-送达